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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3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不具备驾驶重型货车的资格情况下,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桂K****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北流市**镇**路段处倒车,被害人某某乙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由北流市**镇**圩往**镇**村方向行驶,行至**镇**路段处时,由于黄某某未确认安全倒车,导致其驾驶的货车车尾与某某乙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某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某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31日,黄某某应公安民警的电话通知自行去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光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案卷材料扫描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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