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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9********,壮族,大学本科,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小学**,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邕宁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主车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与仙安路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与由东往西方向步行通过道路的陆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陆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甲驾车逃逸。经认定,黄某甲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车辆、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警情详情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通话清单,谅解书,不起诉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凌某某,罗某某,陆某乙,黄某乙,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俊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邕宁区**路**号**栋**单元**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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