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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广西永福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永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6时4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C****7的小型面包车沿桂林市**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临桂区**路口人行横道时,与正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刘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胸部及四肢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的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龙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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