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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48********,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由藤县太平镇向东荣镇方向行驶,至G241线3106KM+900M(榄洞村路段)卸完垃圾掉头时,与从东荣镇向太平镇方向行驶由钱某某驾驶的桂D****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钱某某和摩托车乘员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吴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钱某某胸骨和肋骨的二处损伤为轻伤二级。黄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昌贤

2019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藤县**镇**村**组**号;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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