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制动系、灯光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J****7号轻仓栅式货车由燕塘镇往公安镇方向行驶;当日21时48分许,行驶至国道323线742KM+500M路段时,与前方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贺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刘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颅脑损伤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办案部门电话通知,黄某某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银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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