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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车**,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桂R****0号中型自卸**车沿G241线由陆川工业园区往北流方向行驶,李某甲驾驶**号电动自行车搭载李某乙沿G241线由珊罗往陆川工业园区方向行驶,至G241线3311KM+700M(珊罗街口)路段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复核,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俊玮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158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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