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号牌为川M*****的红色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超载运输菌袋,由成都市东部新区芦葭镇方向驶往清风乡方向,当行驶至简仁路清风至芦葭:2KM+800M处时,与同向在前步行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李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报警并拨打120,在现场等候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李某某近亲属,取得谅解。
经鉴定,李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胸部复合性损伤致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23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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