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号务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06时0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赣AU****号小型客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大道交叉的红绿灯路口地段右转弯时,适遇被害人徐某某同向驾驶的一辆无号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徐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02日03时40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四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没有确保安全,进入路口前没有停车瞭望,并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燕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