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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黄某某,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东台镇******。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东台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吕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柳永红、被害人近亲属吕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封闭式三轮车沿东台市三灶大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前路段,与站立在苏G3****重型自卸货车左侧车门前的吕某乙相撞,致吕某乙当场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马某某、高某某、吕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丽娟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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