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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黄某某,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8时41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苏FH****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东环路鼎恒汽车超市北侧路口,遇有被害人申某某(男,身份证号3206231952********)驾驶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申某某受伤,于当日死亡。2020年1月3日,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泱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材料及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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