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群众,住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徐某甲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徐某甲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苏NC****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沭阳县宿迁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江阴路交叉路口右转弯处,因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刮撞同向行驶徐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车辆损坏,徐某甲当场死亡。经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徐某甲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车辆等物证;
2.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和解协议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徐某乙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沭阳县公安局制作、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东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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