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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五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780********,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持A2证驾驶晋L*****/晋LAE**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连天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陕州区快速通道西893KM+850M路段时,在超越同方向前行的吕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时两车发生挂擦,致吕某某摔倒后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黄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7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甲户籍证明及无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案发后,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能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凤丽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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