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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镇**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栽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辆湘12E****号手扶拖拉机由洪江市黔城镇商贸城驶往洪江市黔城镇小江村。当日5时许,当车行至洪江市黔城镇小江村村部路段时,将对向走在道路右侧的行人向某某撞倒,造成行人向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9月2日,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达洪公交认字〔202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主动到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交通事故情况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网上查询单、保险单、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单、湘12E****号肇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书、CT诊断报告单、安葬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扣押物品返还凭证、110报警详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怀正兴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37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议适用速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品

检察官助理:郑平沅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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