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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70********,汉族,高中文化,湖州**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河南省确山县人,住河南省确山县**镇**号。2019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17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9时19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浙E58****重型自卸货车,行经德清县**街道**路与**街交叉口时,与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德清E9***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徐某某、乘客俞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徐某某符合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俞某某符合外伤性颅脑、躯干部毁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 黄某某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呼气式酒精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接警单详情、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死者人口信息、火化存放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协议书、收条、申请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德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燕华

202012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78******)。

2.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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