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帮助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9时2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超载的陕AF8****号轻型自卸货车(核载1495kg,实载16200kg)沿桐庐-外元线由东向西行驶,途径桐庐-外元线横村镇元村村路段时,与沿外元线由西向东行走的被害人钟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该事故经桐庐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钟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信息、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徐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某某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朱丹萍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77671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