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黄某某,194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49********,汉族文盲民,住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储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18时05分左右,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海安市200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安市大公镇北凌村七组地段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与储某甲所驾驶的停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跌倒受伤,两车受损。储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案件和解告知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储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病理鉴定书及痕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等; 

6.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事故现场道路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保华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773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