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6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现住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3时20分左右, 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倒三轮摩托车,沿淮北市相山区龙山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天一中学路段004号电线杆南3米处,疏于观察道路情况,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彭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事故造成彭某某及乘坐倒三轮摩托车上的李某某、曹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彭某某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2.78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曹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判决书、归案说明、事件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郭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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