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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6时7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京运”牌三轮电动车沿本市桃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桃源大道“得力文具”门市部门前路段处时,其车右前部碰撞路面行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王某某因救治无效于2020年7月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及相关并发、继发症死亡。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2020年5月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接民警电话后向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调处大队投案。案发后,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61000元、丧葬费3028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证人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凤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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