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镇**村**组**号,住房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有效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新大洲本田牌S*******3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房县城关镇吉甫路往建设路方向行驶,行至房县城关镇文庙路段时,将行人某某甲撞倒,造成某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某某甲无事故责任。经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某某甲重型脑外伤、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伴脑疝,右额叶脑挫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付被害人医疗费用1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太和医院病情证明、收条、谅解书、户藉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3.证人马某某、某某乙的证言;4.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刑事照片;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有效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左永玲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房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860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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