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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枣检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068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住址枣阳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持C1证驾驶牌照为粤P****0小型普通客车,沿枣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隆镇灵庙街道171号民房前路段时,与前方行人刘某甲发生碰撞,黄某某将刘某甲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支付了被害人医疗抢救等费用,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现场、车辆照片;2.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刑事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蔡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刘某丙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红雨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19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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