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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鄂C****2号重型自卸货车由竹山县双台加油站往竹山县双台乡南口方向行驶,行驶至鲍双线48KM竹山县双台乡台子村村委会路段,将横过马路的行人莫某甲(男,殁年5岁)撞倒,造成莫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莫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呼吸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莫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已支付死者丧葬费等费用人民币126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葛某某、李某某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平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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