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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6********,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号牌为溧阳Y53****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溧阳市002县道23KM+600M处时,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成某某发生碰撞,致使成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被害人成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成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检察官助理:车凌云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溧阳市**镇**小区**单元**室。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证据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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