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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8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43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号小型面包车,沿南安市**镇**村**路由南安市**镇区往**镇**村方向行驶,于12时51分许,行驶至南安市**镇**村**厂路段,遇右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卓某乙,被告人黄某某采取避让措施不及,致驾驶闽******号小型面包车前部右侧碰撞被害人卓某乙,造成被害人卓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8日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7月16日,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卓某乙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的代理人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南安市公安局110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平面图、病历材料、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说明、现场照片、尸体处理材料、医院抢救记录、车辆领取通知书、调解书、谅解书、收款凭证、保险理赔款到账记录、酒精呼气测试单、吸毒检测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卓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截图、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慧敏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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