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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夫陆某某,从闽清县坂东镇楼下小桥往塔庄方向行驶,行经坂东镇楼下村委会附近路段,该车碰撞前方在路右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被害人许某甲,造成车辆损坏及黄某某受轻伤一级、陆某某受轻微伤、许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1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不按道行驶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3月11日,黄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分期赔偿协议,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379217元,已赔偿人民币279217元,取得谅解。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自动到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许某乙、许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分期赔偿协议并已支付大部分赔偿金,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国清

检察官助理林瑶瑶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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