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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某,性别,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贵州省仁怀市**镇**街道**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6时42分许,杨某某持证驾驶贵CY****号小轿车在仁怀市坛茅快线(下行)10KM(茅台镇中华村周恩来纪念馆外路段)因车辆侧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仁怀市平安财险公司查勘人员尹某某接报后出勘现场。7时35分许,黄某某持证驾驶贵CE****号重型自卸至肇事地点时车辆侧滑与路边水泥护墙相撞后向前滑行,尹某某避让过程中跌倒在停放于道路右侧应急车道上的贵CY****号小轿车车头前,贵CE****号重型自卸前滑过程中与贵CY****号小轿车车尾相撞,导致贵CY****号小轿车前滑行,贵CY****号小轿车右前轮辗压查勘人员尹某某,贵CY****号小轿车又与出险车辆贵AE****号小轿车车尾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坏,查勘人员尹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尹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黄某某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车证及查询情况、道路运输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安埋协议、收条、工作证明、证明、销货清单;2.证人证言:杨某某的证言、先某某的证言、赵某某的证言、胡某某的证言、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鉴定结论告知书、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告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辨认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持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支付了丧葬费用,在量刑时可以酌情对其从轻考量。建议对黄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春娇

检察官助理 李  杨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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