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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2********,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在本院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黄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2日,贵州省纳雍县猪场乡倮保鸠村上寨组村民黄某某,在未持有有效驾驶证件的情况下,驾驶贵F****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王幺妹从水城县青林村方向往纳雍县猪场乡方向行驶,当日18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纳雍县猪场乡倮保鸠村挖煤坝路段时,乘车人王幺妹从摩托车上掉下摔在路上,造成乘车人王幺妹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2、现场图及现场照片;3、被告人身份信息;4、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5、祝某某等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检验鉴定结论;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摩托车,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永

检察官助理:朱海波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3份。

4.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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