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市**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街道**出租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渝D7****牌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巴南区太阳城工地出发沿巴南区渝南大道C段(鱼洞往珞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鱼洞轻轨站路口时,因其车辆超载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与前方同道行驶的由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渝BJ****牌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黄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出警处置。2018年9月8日16时许,被害人陈某甲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8年11月9日,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系车祸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8年11月28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交通肇事的事实。案发后,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车辆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
7.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8.到案经过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国艳
2020年3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南岸区**街道**,联系电话1872356****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叁册、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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