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49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家园**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渝A1****轻型普通货车由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往江北区盘溪一支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盘西路接盘溪一支路路口时向右变更车道,因操作不当,其所驾车辆的右侧外后视镜与被害人贺某某驾驶的未登记上牌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左侧相撞,相撞后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向前滑行再次撞到前方同向同车道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的渝A6****小型轿车尾部,致被害人贺某某受伤、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吕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随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查获。2019年2月14日,被害人贺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贺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吕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贺某某近亲属、吕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等;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7.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超
检察官助理 黄 莹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家园**栋**-**。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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