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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4********,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18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08时0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新桥往建设路方向行驶至梓潼中学后门路口处,与行人戴某某发生碰撞,致戴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车逃逸。案发后,公安机关抽取黄某某血样送检,经检验,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7mg/100ml;经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犯罪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瞿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邓良军

                              2021年1月26日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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