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布尔津县**乡**村**号,住新疆北屯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19日因本案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被阿勒泰市北屯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9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新H*****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载有被害人陈某甲(殁年41岁)、崔某甲、崔某乙和孟某某、陈某乙、董某某、张某某,沿国道**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公里加**米路段时,追尾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热某某驾驶的新A*****号北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新H*****挂通华牌重型普通半挂车),造成陈某甲、崔某甲、崔某乙受伤,陈某甲后经北屯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0月6日死亡。经鉴定,崔某甲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崔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孟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甲、崔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宗俊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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