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86********,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园**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鹿寨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某某乙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3号小型轿车沿鹿寨县**镇**桥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桥北端驶入非机动车道内与同向行驶由邓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及杨某某驾驶的桂B****N号二轮电动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邓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是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定铭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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