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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9********,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0时40分许驾驶鲁******号重型普通货车沿30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线路口东侧处时,与顺行在前的被害人赵某某驾驶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赵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赵某某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于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若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志传

检察官助理:李慧

2021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预审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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