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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海岱镇**村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云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宣威市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17时06分行驶至宣威市二环路浦山路口处,该车右侧与由南向北由被害人夏某某驾驶的云DS****号二轮电动车前轮相刮擦,造成两车受损,夏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6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该案民事部分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的亲属自愿达成协议,黄某某除已支付的医药费外,赔偿人民币591505.74元给夏某某的亲属并且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20年7月7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 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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