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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家****村委会**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云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广南方向驶往堂上方向,20时30分许,行驶至广南县246国道K1392+800m路段时,车辆右侧车头碰撞到行人黄某甲,造成云H*****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黄某甲受伤送广南县人民医院抢救,于2020年2月4日18时41分救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在现场对伤者进行积极救治,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车辆技术鉴定意见、死因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979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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