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黄某某驾驶云******农用车从镇雄县**镇**村**寨驶往镇雄县**镇街上。9时16分许,车行至**镇街上桥边路段时,与行人刘某某接触并与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云******轻型仓栅式货车接触,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云******轻型仓栅式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镇雄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上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某违反停车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4.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死亡1人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旭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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