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一致,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8日0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R****小型轿车沿10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2334KM+400M(旧桩号:2376KM+400M奥园路口)路段时,追尾碰撞由被害人张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造成两车损坏、张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肇事车辆逃逸。根据《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肇事车辆碎片、车辆灯罩碎片,粤R****小型轿车已被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肇事车辆均被扣押;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谅解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事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后黄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肇事车辆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去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戈
检察官助理:吴展图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含录音录像卷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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