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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汉族,大专文化,下岗工人,家住浙江省**市**区**街*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沿**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火车站路口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相对方向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所驾陕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颈髓损伤,致各脏器功能衰竭,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案件线索来源、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文书、诊断证明、谅解书及收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艳丽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78;

2.案卷二册,庭审举证、质证提纲四份;

3.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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