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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早上,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Z****号大中型拖拉机沿丹棱县工业大道往国道G351方向行驶。当日7时50分许,黄某某驾驶车辆驶入国道G351准备通过道路中心隔离带缺口掉头过程中,与赵某某驾驶的川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胡某某)发生相撞,造成赵某某、胡某某受伤,赵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6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停车查看,拨打了报警电话。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系交通事故中碰撞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胡某某的损伤程度综合鉴定为重伤二级。丹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中黄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某、胡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胡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莺燕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丹棱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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