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154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住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2月1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R*****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仪陇县杨桥镇顺天村向马鞍镇席庵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仪陇县马鞍镇永安路与朝堂路交汇路口路段处时,其所驾驶车辆与前方同向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相撞,致陈某某受伤,后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23日在家死亡。经认定,本次事故被告人黄某某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报警和拨打120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楠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8179****;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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