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四川省天全县,户籍地四川省天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9时1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天全县**乡**村**组梁某甲家喝酒后,驾驶梁某甲的川TN****号小型轿车,往国道318线方向行驶,在秋丰村三组小地名“白果树”路段与行人高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行人高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当日22时许黄某某接民警电话后自行到天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7mg/100ml;川TN****小型轿车的转向系、制动系、前部灯光照明装置的所检项目,分别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天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甲无责任。
2020年12月16日经天全县人民法院调解,黄某某、梁某甲、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与被害人高某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保险公司赔付12万元;黄某某、梁某甲当庭支付30万元,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6月30日支付10万元。被害人高某甲向黄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黄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在刑事上对黄某某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天全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谅解书、关于川TN****号小型轿车查扣地点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高某乙、高某丙、文某某、梁某乙、梁某甲、邱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关于川TN****号小型轿车的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资料;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情况说明等现场勘验资料;7.事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因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接民警电话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向被害人支付了部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奉友驰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7761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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