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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8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住罗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108国道由绵阳往德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108国道2125KM+300M罗江区金山镇场镇处与沿人行横道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刘某某相撞,致使其驾驶的车辆受损,被害人刘某某受伤,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案发主动投案,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廖 敏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镇**村**组**号,电话号码:18783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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