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道**段。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取保候审。

被害人:李某甲,女,28岁。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A2****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搭乘李某甲、李某乙从成都出发,沿S2成巴高速公路往巴中方向行驶。13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S2成巴高速公路K193+950M路段时,被告人黄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该车追尾撞击前方事故车辆川A9****号车尾部,导致李某甲受伤、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10月5日,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发生时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出血死亡。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十五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材料卷贰册、黄某某讯问材料三页、CT,报告书疾病诊断证明书三页、汽车租赁合同十四页,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