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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1〕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8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吉林省敦化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时3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D****J现代牌小型轿车(载乘被害人单某某),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欣嘉园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欣嘉园南路地铁站门前处时,撞到刘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津A****6北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挂华宇达牌重型普通半挂车,造成被害人单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3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单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等待处警民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柱

检察官助理:徐庆泉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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