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生如皋市,住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F2****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603省道由南向北行经3km处交叉路口。前方同向驾驶苏FD****号小型轿车的谭某某提前减速避让同向由刘某某(女,殁年81岁)驾驶往西北方向左拐的人力三轮车。被告人黄某某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而避让不及,货车前部偏右侧碰撞苏FD****号小轿车尾部偏左侧,致使苏FD****号小轿车与被害人刘某某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及躯干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菁雯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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