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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0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2时3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浙B8****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碧桂园工地门口附近道路倒车时与步行徒经此地的被害人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潘某某倒地被车辆碾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肇事情况。被告人黄某某及肇事车辆车主已合计赔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十六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检验鉴定等;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5.视频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曦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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