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嘉祥县人,住山东省嘉祥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宿州市境内**公路**方向**米处时,与由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鲁******(临时行驶车号牌)轻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被害人朱某某死亡、乘车人张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甲应系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出具的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7.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黄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永凯
检察官 梁 侠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山东省嘉祥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8953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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