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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81********,南京市溧水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镇**巷村**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9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皖******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新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6国道交叉口处左转弯时,撞到一站立在道路中间等待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陈某某,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倒地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4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目前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已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佩

检察官助理汪珊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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