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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金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3********,汉族,小学文化,机动车驾驶员(持机动车驾驶证A2E),住金寨县**园**村**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月14日至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苏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舒某某境内S31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8KM+560M处,碰撞横穿人行横道的行人姚某某,致其当场死亡。2019年1月10日,舒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以上的犯罪行为。2018年12月12日,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黄某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舒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  蕾

                                检察官助理 陈婷婷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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