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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光市古城街道古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KV桥子线036号电杆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过公路的行人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该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善敬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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