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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寨朝阳**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于2020年5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2日7时21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鲁******三轮汽车沿省道32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21线147公里+200米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向左转弯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后,黄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2月23日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洪军

检察官助理:马玉晓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96910****);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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